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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菊华与临湘市公安局、岳阳市公安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菊华,临湘市公安局,岳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8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菊华,女,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湘市公安局,住所地临湘市桥头路22号。法定代表人邓可杰,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市公安局,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唐文发,该局局长。申请人李菊华因与临湘市公安局、岳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终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菊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阻止施工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临湘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罚过重。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菊华本人或指使他人多次到杭瑞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现场阻碍施工,扰乱施工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被申请人临湘市公安局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称其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这不是阻碍施工,扰乱生产秩序的正当理由,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菊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慧审 判 员  潘 兵审 判 员  王 帅二○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