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6民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娟娟、白海锋与被告朱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娟娟,白海锋,朱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704号原告白娟娟,女,生于1973年12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白海锋,男,生于1980年2月9日,汉族,本科文化,教师被告朱武,男,约5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白娟娟、白海锋与被告朱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白娟娟、白海锋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武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娟娟、白海锋撤回对被告朱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娟娟、白海锋负担。审判员  赵功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卫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