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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兰保存与兰富德健康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兰保存,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兰富德,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兰保存与被执行人兰富德健康权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兰富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兰保存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兰富德赔偿兰保存医疗费等费用4158.2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兰富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东区支行账户中的存款肆仟叁佰肆拾捌元贰角陆分(4348.26元,含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2016)甘1027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兰富德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兰保存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兰富德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兰富德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