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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远贵与傅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远贵,傅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079号申请执行人:周远贵,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傅合,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周远贵与傅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60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国家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费180元,应向法院缴纳执行费151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0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