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铜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铜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602民初922号原告:张铜铜,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满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伟,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四百花西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4447K。法定代表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戬、付亚龙,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张铜铜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铜铜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支付原告冀F×××××小型轿车施救费500元、公估费4153元、车辆损失费46149元,共计5080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铜铜保险赔偿款38000元(将赔偿款一次性直接打入原告张铜铜沧州银行卡中,卡号62×××06);原告张铜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张铜铜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