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珠海市威德丰投资有限公司与庄锡权、吴舜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威德丰投资有限公司,庄锡权,吴舜如,珠海市味之浓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887号原告:珠海市威德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2158号(华业大厦)3栋902房。法定代表人:秦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兵。被告:庄锡权,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被告:吴舜如,女,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被告:珠海市味之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金鼎科技工业园金峰西路24号厂房一五层之01。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永峰人民陪审员 郭小平人民陪审员 邱余岚()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何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