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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崔俊路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俊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15号申请执行李文玲,女,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圈头乡南翰林村3区29号。被执行人崔俊路,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桃城区××北××村。李文玲申请崔俊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72号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文玲于2017年7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荣华审 判 员  孙新卷代理审判员  姚信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