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810号原告:郑某,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伊某,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郑某与被告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郑某负担。审 判 员 余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范正刚书 记 员 曾婉芝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