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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21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4月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韩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办韦家村租赁12亩基本农田用于挖沙堆沙约2万方,盈利约70万元。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5】74号鉴定意见认定:该宗土地堆沙、沙泥以及机械压占,汇水坑构筑物及简易建筑物占用,地面挖损与压实。需沙堆及设备清除、地貌重塑、地面平整、覆土或土壤再造及土壤培肥等,土地复垦整理工程量大,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又查,2017年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示意图、土地行政违法案件处罚相关证据、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吕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