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文强与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强,丁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2878号原告:林文强,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丁云,女,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文强与被告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文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文强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林文强负担。审判员 郑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