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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熊光伟、徐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光伟,徐成,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71-5号申请执行人:熊光伟,男,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徐成,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第3层,组织机构代码:75422133-6。法定代表人:徐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华,女,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成、罗华、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成、罗华、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