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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恢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与河南兴豫水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李富国,成米刚,于庆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恢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委托代理人常茂生,男,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李富国,男,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成米刚,男,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于庆昌,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07)汝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与河南兴豫水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追加李富国、成米刚、于庆昌为被执行人,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李富国、成米刚、于庆昌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米刚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毅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超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