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文明与侯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明,侯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014号原告:高文明,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跃光,内蒙古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小虎,呼市玉泉区环保局职工,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明诉被告侯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明撤回对被告侯小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文明承担。审判员 田永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利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