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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殷洪斌与蒙兴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洪斌,蒙兴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殷洪斌。被执行人蒙兴贵。殷洪斌与蒙兴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5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36981.5元、执行费454元。因蒙兴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蒙兴贵的银行存款37435.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兆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阎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