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都国涛、韦万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国涛,韦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都国涛,男,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韦万鹏,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都国涛与被执行人韦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韦万鹏有工资收入,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韦万鹏工资收入40000元,每月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铁山审判员 崔宏平审判员 曹金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星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