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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秀忠与陆建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忠,陆建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1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忠。被执行人:陆建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忠与被执行人陆建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陆建宝所有的位于金塔县潮湖林场片区五单元301号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永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