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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中执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曾鸿、江西佳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鸿,江西佳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万以华,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洪中执字第214-5号申请执行人:曾鸿,女,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江西佳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鑫维大道以东,组织机构代码:79698258-X。被执行人:万以华,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小蓝开发区鑫维大道485号,组织机构代码:66745849-0。法定代表人:万以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鹏,女,汉族,1988年2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制作的(2013)洪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佳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万以华、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廖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下列义务:1、江西佳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前偿还曾鸿借款本金800万元和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2日起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万以华、廖鹏、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71020元,依法减半收取355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510元,由被告江西佳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随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曾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6月11日依法委托江西仟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西佳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昌县××经济开发区××大道以东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南国用(2009)第00286号,土地面积为33688平方米]使用权。2015年6月3日买受人刘华炉(身份证号:)以141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用于该案分配金额为1410万元。本院认为,因该案分配款涉及到数案的分配,现债权人罗小菊、章忠根、姜健全三人对我院制作的分配方案提出了书面异议,该案异议尚在审理当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洪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异议审查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国审判员 李俊华审判员 李洪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学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