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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关伟杰、赵玉珍、关伟国与苏思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伟杰,赵玉珍,关维国,苏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关伟杰,男,1954年6月29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华街。申请执行人赵玉珍,女,1932年7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华街。申请执行人关维国,男,1964年4月1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华街。被执行人苏思国,男,1967年8月9日生,汉族,延吉市泰华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延吉市北山街。申请执行人关伟杰、赵玉珍、关维国与被执行人苏思国之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思国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补偿款90253.4元及利息、诉讼费3517元、执行费1307元),但被执行人苏思国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关伟杰、赵玉珍、关维国以与被执行人苏思国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中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田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