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爱贵、姚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贵,姚凤兰,徐克可,徐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071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贵,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姚凤兰,女,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徐克可,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徐克华,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刘爱贵与被执行人姚凤兰、徐克可、徐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10月14日依据生效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台玉执民字第3470号,故本案属于重复立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同一生效判决,向本院重复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爱贵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高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