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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北路支行申请执行严丹、张艳梅、严仕刚、严仕容、严仕洪、四川省南充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北路支行,严丹,张艳梅,严仕刚,严仕容,严仕洪,四川省南充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北路支行,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王霞,行长。被执行人:严丹,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张艳梅,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严仕刚,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严仕容,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严仕洪,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法定代表人:严仕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北路支行申请执行严丹、张艳梅、严仕刚、严仕容、严仕洪、四川省南充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北路支行借款8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严丹、张艳梅、严仕刚、严仕容、严仕洪、四川省南充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银行存款的冻结为12个月,不动产的查封为三年,动产的查封为二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大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兰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