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5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武与杨平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杨平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379号原告:李武,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告:杨平具,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李武与被告杨平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小宝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乃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