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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凯旋大酒店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凯旋大酒店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32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腾燕娣,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凯旋大酒店,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经营者:江前国,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玉,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凯旋大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7.60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交),减半收取1263.8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剩余1263.8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审 判 长  唐 楠代理审判员  王洪乾人民陪审员  刘 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吉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