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刑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谢彬、刘辉辉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彬,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刑终237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彬,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辉辉,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江苏省沛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银川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桂东,男,1991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夏邑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2014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色喜拉图,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小学文化,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无业。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彬、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宁0104刑初1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彬、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均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谢彬伙同葛慧娟(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等人在银川市××区内,对被骗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李某甲、雷某某进行看管,剥夺其人身自由。2016年12月11日18时许,李某甲、雷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原审另查明,2014年7月1日,龚桂东因犯盗窃罪,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谢彬、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犯罪时系成年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由被害人李某甲、雷某某于2016年12月11日18时许报案至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玉皇阁街派出所,该局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于当日传唤四被告人到案;三、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兴庆区凤翔园小区8-2-502室由王现涛从张业宏处租赁,租期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四、辨认笔录,证实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被告人谢彬、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互相进行了辨认并辨认出对方;证人李某乙、余某某辨认出限制李某甲、雷某某人身自由的谢彬、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被害人李某甲、雷某某辨认出在××区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被告人谢彬、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五、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系凤翔园小区8-2-502室的房东,一名叫王现涛的男子于2016年4月11日租赁了凤翔园小区8-2-502室,租期一年;六、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李某乙于2016年11月份来银川找工作,在火车站附近看到有招工启事,就拨打了招工启事上的电话,之后就被骗到传销组织里面,住在××区,后葛慧娟把李某乙的手机和身份证收走了,还逼着李某乙交了2900元,办理了一个营业执照,李某乙将钱(会费)交给了一个姓王的主任。在502室住的人有李某乙、李某甲、葛慧娟、赵淑金、刘辉辉、吴��喜拉图、李雪英、龚桂东、雷金(静)花、余某某等人。502室负责人是葛慧娟,她是传销组织的主任,她的上级是谢彬,第二层级是赵叔,他一般就是在客厅的沙发上看管李某乙等人,应该是主管;第三层级是刘辉辉,是打手;第四层级是龚桂东和吴色喜拉图,他们两个人是跑腿的。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负责看管李某乙他们。李某乙、李某甲、雷金(静)花、余某某平时只能待在卧室里,不能在客厅和厨房里逗留,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他们三个人就轮换着看管李某乙他们。李某乙在502室待了差不多二个月的时间,期间在龚桂东和吴色喜拉图的看管下出去转过公园,因为胆小加上有人看管,没有手机,李某乙也没有向路人求助。期间,李某乙想出去买东西就被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他们三个人拦着不让出去。李某甲在502房间待了大概十天,李某乙不知道有没有逼李某甲交钱;七、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余某某因其朋友王小文叫来银川旅行,于2016年9月28日来到银川并住到502房间,后王小文就把余某某的手机收走了,王小文还让余某某交2900元的会费,余某某将会费交给了一个姓王的主任,王小文才把手机还给余某某。余某某住了七八天出去过四次,都是出去买烟。余某某称502房间共有他本人,李某甲,刘辉辉,龚桂东,拉图,李雪英,雷金(静)花,葛主任(全名不详),其他人余某某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组织里第一层级是葛主任,是502室的负责人,谢彬也是主任,谢彬负责给他们讲课;第二层级是赵叔,每天坐在客厅里不让他们声音太大,应该是主管;第三层级是刘辉辉,他是看管他们的人;第四层级是龚桂东和吴色喜拉图,他们两个是跑腿的。余某某每次出门的时候刘辉���就安排人跟着,余某某只能单独到楼下买东西,不能单独出去玩,玩的时候都是大家一起出去,刘辉辉,吴色喜拉图,龚桂东都跟着他们。李某甲在502室待了六七天左右,他也不知道有没有人逼李某甲交钱;八、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侯某某住在谢彬租住的银川市××区,这个房间是谢彬负责的,侯某某是通过微信和电话与李某甲聊天,和他谈感情,当时侯某某觉得李某甲对其有好感,就约李某甲到银川来。李某甲到了银川和侯某某见面之后,侯某某就把他带到××区,在进到502室之后,侯某某就按葛慧娟的安排把李某甲的手机给葛慧娟了。李某甲在502室是不自由的,侯某某多次前去兴庆区凤翔园小区5-2-502室看望李某甲,李某甲大概有一个星期没有出门,葛慧娟和刘辉辉不让李某甲出门。谢彬和葛慧娟让李某甲办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要2900元,葛慧娟让侯某某到502室,李某甲就把银行卡给侯某某了,而且把密码告诉了侯某某,后侯某某将钱给了李某甲,李某甲凑够2900元钱后将钱给了谢彬,谢彬拿走了李某甲的身份证说是去复印,其实是为了控制李某甲不让李某甲回家,而且谢彬根本就没有复印身份证;502室葛慧娟是总负责,赵叔和刘辉辉平时在客厅里坐着负责看门,吴色喜拉图和龚桂东两个人是跑腿的,雷某某也住在502室;九、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李某甲于2016年12月4日10时许来到银川见到侯某某和自称她表姐的两个人,见面吃完饭后被二人带到××园,期间一直给李某甲进行”讲课”。2016年12月7日15时许,侯某某的表姐和葛慧娟问李某甲干不干这行,如果干得交2900元,李某甲说不干,当时侯某某的表姐和葛慧娟就发火了,还打电话叫人打李某甲,��某甲因为害怕,就说跟着她们干,但是没钱,侯某某的表姐就给李某甲说”没钱你来银川干嘛”,葛慧娟又说”你不是带银行卡了吗?你让侯某某去给你取钱,你把密码告诉她”。大概一个小时以后,侯某某来了,李某甲就把密码告诉了侯某某,侯某某从李某甲卡上取了2500元。到了晚上18时许,又来了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叫谢彬,他让李某甲办一张营业执照,李某甲说让其看一下是什么营业执照,谢彬就强硬地让李某甲交出身份证,侯某某把钱给了谢彬。交完钱之后,谢彬就写了一份合同,合同上的内容李某甲都没看,谢彬就让李某甲按了手印。按完手印之后,谢彬就离开了。到了2016年12月8日下午,侯某某又来到房间里,对李某甲说”你兜里是不是还有好几张一百元的现金吗,起紧把那些钱给我”,接着李某甲就从兜里拿出了1100���拿在手里,侯某某给李某甲说”你赶紧把钱给我,放我这安全”,当时李某甲不想给她,侯某某就从李某甲手里抢钱,这时侯某某就开始喊人,刘辉辉、赵叔、葛慧娟就推门进了卧室,李某甲看到他们进来就撒手不抢了。李某甲在502室从12月4日待至12月11日,502室由葛慧娟、刘辉辉、龚桂东、拉图、赵叔负责看管;十、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证实雷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葛慧娟,后于2016年10月14日被葛慧娟骗至银川的传销组织,雷某某到银川后,当天晚上住在华润万家斜对面的一个小区的出租房内,在该出租房其被葛慧娟拿走手机。期间,被一个刘主任和另一个男的控制不让出去,后被刘主任带到另外一个地方介绍给了一个明主任,这个地方在中山医院旁边的一个小区的出租房内,又住了十来天。期间,雷某某想偷着跑出去,但是有人看着不让出去,雷某某想出去买烟或者买东西明主任就安排人跟着,怕雷某某跑掉。雷某某在此期间交了2900元钱,交完钱后,过了四五天的时间,明主任把雷某某领到凤翔园的出租房内,这个出租房的主任是谢彬,过了十几天后主任换成葛慧娟,谢彬去哪当主任雷某某就不知道了。雷某某在凤翔园大约住了十几天的时间,后其宿舍的一个男的(指李某甲)的家人领着警察将他解救。限制雷某某人身自由的有吴色喜拉图、龚桂东、刘辉辉三人,他们白天在客厅门口看住他们这些被新骗进来的人,到了晚上由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看着他们;十一、被告人谢彬的供述,证实2015年年底,谢彬通过QQ认识了一个叫蓝雨的女性朋友,蓝雨叫谢彬来银川玩,谢彬就来了。下飞机后,谢彬打了一辆出租车,蓝雨打电话说让谢彬到兴庆区鼓楼附近,谢彬打车到鼓楼后蓝雨接上谢彬,直接把谢彬领到现在租住的××区号),当时蓝雨安排谢彬住在那儿,到了第二天上午,一个女孩给谢彬上课,谢彬听完课后才知道这是传销组织,之后谢彬就一直在该传销组织里工作。谢彬到达两天后,发现该房子里有一名刘的男子负责他们的日常生活和起居,姓刘的男子安排一名固定的女的给谢彬上课,平时安排他们最少两个人出去玩。谢彬是2016年8月份升职为主任的,他负责管理十个人左右。502室房间由谢彬和姓葛的女孩管理,里面总共住了十二个人,分别是葛慧娟、李雪英、卢月生、刘辉辉、李某甲、拉图、余某某、候琪琪、李某乙、雷金(静)花、赵书金、龚桂东等人。谢彬当主任期间,赵书金、吴色喜拉图、龚桂东、刘辉辉负责看管新人,谢彬不在的时候,他们四个轮流看管新人,不让新人外出,如果有人外出,他们四���就轮流跟着。葛慧娟现在是房间的管理者及主任,赵书金是房间的二把手,负责看管住在房间里的人,刘辉辉是主管,也负责在房间里看管人,吴色喜拉图、龚桂东两个人偶尔会协助管理。新来的人员,谢彬就会把他们的手机收走,对于办完营业执照的人员,谢彬还会把他们的身份证也收走,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控制他们,也不让他们与外界联系。谢彬于2016年12月7日收了李某甲2900元钱,后以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签订合同为由将李某甲的身份证收走,目的是想让李某甲留下;十二、被告人刘辉辉的供述,证实因朋友张帅叫刘辉辉来银川打工,刘辉辉于2016年10月来到银川,后参与到传销组织,刘辉辉主要负责看管在传销组织的一些底层人员,502房间的负责人是葛慧娟,她是主任;赵朝献是房间的二把手,刘辉辉是主管,刘辉辉之后是龚桂东和吴��喜拉图,他们俩也是主管,最底层就是业务员,有李某甲、李某乙、雷金(静)花、余某某。李某甲、雷金(静)花由刘辉辉负责看管,主要是不让他们出门,除了吃饭、上厕所,他们不能出卧室,更不能到户外去。李某甲到502室大概有七、八天的时间,都没有出去;雷金(静)花具体什么时间到502室的,刘辉辉不清楚,但雷金(静)花能出去,每次出去都有人跟着,刚开始是谢彬跟着,后来是谢彬安排吴色喜拉图、龚桂东跟着;十三、被告人龚桂东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份,龚桂东通过QQ认识一个叫袁子萍的女的,叫龚桂东来银川玩,并介绍龚桂东加入传销组织,住在××区。龚桂东刚来的时候,502室的主任是谢彬,到了2016年12月初的时候,葛慧娟成为502室的主任,安排龚桂东看管新人。502室一共住了八个人,分别是龚桂东、刘辉辉、吴色喜拉图,李某乙、余某某、李雪英、雷某某、李某甲。雷某某是2016年11月份来502宿舍的,李某甲是2016年12月初来的。龚桂东看管李某甲时间5天左右,雷某某主要是刘辉辉、吴色喜拉图两个人负责看管,看管了一个月时间,主要看管方式是不让新人出门;十四、被告人吴色喜拉图的供述,证实吴色喜拉图是2016年10月15日,被其一个叫吴海军的朋友骗到银川的,并带到凤翔园502室,收走手机和身份证后,被看管了二十多天,交了5800元钱后才被允许出门的。后来时间长了,吴色喜拉图就负责做饭和看管新人。吴色喜拉图以前的上级是谢彬,现在换成了葛慧娟,平时生活上谢彬和葛慧娟买好东西后送到楼下,吴色喜拉图他门再搬上去做饭。葛慧娟让吴色喜拉图、龚桂东、刘辉辉负责看管新人,刘辉辉在的时候,由他负责看管新人,吴色喜拉图和其��人打牌,刘辉辉他们不在时,吴色喜拉图看人。刚来的新人都要把手机和身份证收掉,不让出门,过十天左右就可以出门了。李某甲到502室房间大约一个星期左右,看管期间,李某甲没有出去过;雷某某是从别的房间转到502室的,雷某某刚到502室的时候,谢彬负责管理502室,雷某某可以自由出去,能下楼买烟;十五、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谢彬、刘辉辉、吴色喜拉图无违法犯罪记录;十六、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7月1日,龚桂东因犯盗窃罪,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判认为,被告人谢彬、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彬、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谢彬、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彬系组织者、领导者,系主犯;被告人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虽然受谢彬指使,但其均系积极参加者,属于罪责较轻的主犯。被告人谢彬、龚桂东、吴色喜拉图均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谢彬提出的其没有指使被告人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看管被害人李某甲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李某乙、余某某、侯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的供述,能够证实被告人谢彬系传销组织的主任,系被告人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的上级,其有权利安排、指使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看管新人,故对被告人谢彬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辉提出的其没有看管被害人李某甲、雷某某,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及被告人龚桂东、吴色喜拉图均提出的其没有看管过李某甲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李某乙、余某某的证言及被害人李某甲、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证实在凤翔园502室负责看管新人的人主要是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被害人李某甲、雷某某均住在凤翔园502室,由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负责看管的事实,故对三被告人的相应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谢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被告人刘辉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三、被告人龚桂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四、被告人吴色喜拉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上诉人谢彬的上诉理由,其不是葛慧娟的上级,其没有指使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看管李某甲,其管理502室的雷某某可以自由下楼买烟,被害人李某甲看过营业执照合同,是李某甲自己将钱给其的。上诉人刘辉辉的上诉理由,其系初犯,且是被朋友欺骗,并非故意伤害他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龚桂东的上诉理由,其不服一审判决,故提起上诉。上诉人吴色喜拉图的上诉理由,其系被骗至不法组织,也是受害者,其所有的行为均系被胁迫,且在本案中应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谢彬、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对上诉人谢彬提出其不是葛慧娟的上级,没有指使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看管李某甲,其管理502室的雷某某可以自由下楼买烟,被害人李某甲看过营业执照合同,是李某甲自己将钱给其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本案已查证的证人李某乙、余某某、侯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雷某某、李某甲陈述及各上诉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上诉人谢彬系传销组织的主任,与葛慧娟轮流管理银川市兴庆区凤翔园小区5-2-502号房间内的李某甲、雷某某,其安排、指使刘辉辉、龚桂东、吴色喜拉图看管该房间内的人员,并向其汇��该房间内的情况。期间,其向被害人李某丙要会费2900元,并拿走李某甲的身份证以限制李某甲的人身自由。另外,其管理该房间期间,被害人雷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即便允许雷某某外出,但都有吴色喜拉图、刘辉辉、龚桂东跟随,使雷某某无法脱离传销组织的看管,故谢彬的上诉理由均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上诉人刘辉辉提出其系初犯,且系被朋友欺骗,并非故意伤害他人、上诉人吴色喜拉图提出其系被胁迫,系本案的从犯,希望二审法院对其二人从轻处罚以及上诉人龚桂东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刘辉辉、吴色喜拉图、龚桂东在共同犯罪中,均系积极参加者,原审法院认定其三人属罪责较轻的主犯并无不当;另外,上诉人刘辉辉、吴色喜拉图、龚桂东具有坦白情节,原审法院已予以认定。故上诉人刘辉���、吴色喜拉图、龚桂东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玉芳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XX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铧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