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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海利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缪爱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海利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缪爱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649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海利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谊大厦315B室。诉讼代表人孙某,系张家港保税区海利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人缪爱娥,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张家港保税区海利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江阴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经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海利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缪爱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敏,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海利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孙某、被告人缪爱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缪爱娥在作为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海利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洪某(已判决)让张家港保税区德利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海利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664584元,税款合计人民币532450.93元。其中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被告单位申报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21666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14805.15元。被告人缪爱娥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张家港保税区海利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系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案发后,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海利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人民币314805.15元。以上事实,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海利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孙某、被告人缪爱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方某、孙某的证言、工商登记资料、记账凭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明细、税款已抵扣证明、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缪爱娥的供述笔录、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海利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缪爱娥作为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海利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海利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缪爱娥均系坦白、已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对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海利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缪爱娥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缪爱娥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对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海利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缪爱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海利瑞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缪爱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赵瑾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袁慧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