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民终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杜仲举与王凯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仲举,王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终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仲举,男,汉族,1985年1月8日出生,现住库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凯,男,汉族,1991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库车县。上诉人杜仲举因与被上诉人王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2017)新282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仲举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仲举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仲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上诉人杜仲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文敏审判员 杨奇志审判员 蒋 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