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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车启平与张景铭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启平,张景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225执1号申请执行人车启平,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生,甘肃省临夏县人。被执行人张景铭,男,汉族,1958年6月7日生,甘肃省兰州市人。申请执行人车启平与被执行人张景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青0225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内容为:被告张景铭支付原告车启平钢材款57720元。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车启平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登记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车启平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应随其意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青0225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二、被执行人张景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车启平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玉审判员  马建海审判员  马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门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