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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方程与李静、迟立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程,李静,迟立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2098号原告:陈方程,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李静,女,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现下落不明。被告:迟立涛,男,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现下落不明。原告陈方程与被告李静、迟立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方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静、迟立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方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陈方程与李静、迟立涛于2014年4月13日签订的《楼房买卖协议书》;2.判令李静与迟立涛返还陈方程房屋价款1,300,000.00元;3.李静与迟立涛自2014年4月13日至给付房屋价款之日的利息;4.由李静、迟立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陈方程与李静、迟立涛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李静、迟立涛将其二人所有的登记在李静名下的坐落于德惠市胜利街东风小区A区A20幢7号,商业服务面积182.98元平方米的房屋转让与陈方程,陈方程与二人签订了楼房买卖协议书,当日交清了房屋款项。李静、迟立涛口头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楼房交付给陈方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陈方程催李静、迟立涛交付房屋,二人迟迟没有交付,后至今找不到二人。合同约定如该房屋出现产权纠纷,第三方出现与买方发生产权纠纷或楼房被有关部门查封,给陈方程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责任。现由于李静、迟立涛未能交付房屋,未能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并且无法联系二人,故起诉至法院。李静、迟立涛未作答辩。陈方程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德惠市许油坊村村委会证明;2.太兴村村委会证明;3.商品房买卖合同;4.购房发票;5.完税凭证;6.楼房买卖协议书;7.收条;8.证人程某某出庭作证证言;9.证人刘某某出庭作证的证言。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3日,作为甲方的李静、迟立涛与作为乙方的陈方程签订楼房买卖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记载: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坐落于)德惠市胜利街东风小区A区A20幢7号房,商业服务面积182.98平方米(楼房)卖给乙方,具体事宜如下:一、售价: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元整),房款一次性付清,房款付清之日甲方交付钥匙及更名后的售楼收据。二、乙方如欲过户,甲方须帮助办理过户手续,费用按国家规定比率双方分担。三、房屋交易日前所发生的费用(水、电及取暖等)由甲方负责,房屋交易日后的则由乙方自负。四、甲方须保证该房屋不曾抵押,不得一方两售。五、如因购买此楼房出现产权纠纷,如有第三方出现与买方产权纠纷或楼房被有关部门查封,给买方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六、本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后生效。购房款交付后,李静、迟立涛给陈方程出具了收条及该楼房的相关购买手续等。由于当时房屋已经对外出租,租期于2014年12月届满,双方约定于租期届满时将房屋交付给陈方程。后李静、迟立涛没有如期将房屋交付给陈方程,亦未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静、迟立涛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陈方程,陈方程支付了相应的房屋价款,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李静、迟立涛应向陈方程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义务,但其二人未予履行,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现陈方程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1,3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虽然双方之间并未约定违约责任,但是合同解除是由于李静、迟立涛的违约行为所致,因此,可按年利率6%给付购房款被李静、迟立涛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其起算时间应为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陈方程要求李静、迟立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给付房屋价值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李静、迟立涛与陈方程于2014年4月13日签订的楼房买卖协议书;二、李静、迟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陈方程购房款1,300,000.0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购房款全部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三、驳回陈方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00元,由李静、迟立涛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陈方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扬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人民陪审员  贺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