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宋新花与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郜庭玉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花,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郜庭玉,郜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新花,女,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庭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郜庭玉,男,1953年1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郜立瑞,女,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宋新华与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郜庭玉、郜立瑞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霄鹏审 判 员 郭瑞敏代理审判员 陈新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