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8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叶莉与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莉,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624号原告:叶莉,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红,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叶莉与被告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叶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莉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缴纳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莉负担。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