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2457号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宁波路“金地花园”*栋会所。法定代表人:谢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凯里市,系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女,1965年1月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某,女,成年,住凯里经济开发区。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春香(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