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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与尤海平、王亚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5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08800514。住所地:昆明市穿金路***号中产风尚中心*栋***************号。法定代表人:鲍学凌,昆明市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江,男,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尤海平,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农民,住宜良县。被告:王亚微,女,1985年2月6日出生,彝族,楚雄州元谋县人,农民,住宜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海平,系王亚微之丈夫。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尤富春,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农民,住宜良县。被告:刘杰,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销售人员,住宜良县。被告:杨秀琴,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白族,大理洱源县人,原住宜良县。现下落不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诉被告尤海平、王亚微、尤富春、刘杰、杨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计540.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马新翠人民陪审员  秦声敏人民陪审员  高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妍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