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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8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水夫与孙生苗、孙生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水夫,孙生苗,孙生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196号原告:金水夫,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炯鑫,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生苗,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孙生木,男,194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水夫与被告孙生苗、孙生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水夫于2017年7月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