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于连与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于连,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743号之一原告:张于连,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56729083-8。法定代表人:韩红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于连与被告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连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于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于连负担。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