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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陆军、夏乃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陆军,夏乃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435号原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86573641(1-1)。法定代表人:陈伟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正,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洲,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军,男,1981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夏乃玉,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军、夏乃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7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公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朱瑨晗书 记 员 崔文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