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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龙岩市华远锅炉设备配件安装有限公司与博墨热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华远锅炉设备配件安装有限公司,博墨热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242号原告:龙岩市华远锅炉设备配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大洋村下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64567443。法定代表人:章元金,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墨热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800号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36423736L。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杰,男,1978年4月7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龙岩市华远锅炉设备配件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墨热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龙岩市华远锅炉设备配件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华远锅炉设备配件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华远锅炉设备配件安装有限公司��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52元,由龙岩市华远锅炉设备配件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丘成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钟复亮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