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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健,李玉龙,尹双存,青海三隆煤业有限公司,互助闽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财保16号申请人:王健,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季平,陕西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梦,陕西荣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玉龙,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尹双存,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青海三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农建巷63号1单元152室。法定代表人:李玉龙,总经理。被申请人:互助闽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互助县红崖子沟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潘国祥,总经理申请人王健因被申请人李玉龙、尹双存、青海三隆煤业有限公司、互助闽发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李玉龙、尹双存、青海三隆煤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互助闽发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以人民币80万元为限。申请人王健向本院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68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玉龙、尹双存、青海三隆煤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互助闽发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价值以人民币80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习小玲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