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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淑平与熊瑞见、许现国、熊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平,熊瑞见,许现国,熊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242号申请人:张淑平,女,汉族,1967年2月28日生,住伊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熊瑞见,男,汉族,1968年11月02日生,住洛阳市新区。被执行人:许现国,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熊玉祥,男,汉族,1992年08月16日生,住洛阳市新区。关于张淑平申请执行熊瑞见、许现国、熊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伊六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淑平于2017年1月16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俊峰、董富卫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瑞见、许现国、熊玉祥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存款70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7800元,执行费另算。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屈顺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