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曹矛诉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湘娥,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曹湘娥,女。被执行人: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曹矛盾,董事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8月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违约金45635元(以49874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为5172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违约金6085元,剩余违约金为4563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89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170元,合计4776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77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向国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