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某、东光县南霞口镇赵庄村村委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东光县南霞口镇赵庄村村委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刚、刘学芹,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光县南霞口镇赵庄村村委会。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南霞口镇赵庄村。法定代表人:赵某,该村村委会主任。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东光县南霞口镇赵庄村村委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某在赵长富生前生活及生病过程中给予照顾,判决王某对赵长富的平房四间、沙发一套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但平房四间、沙发一套的价值是多少,没有查清,无法执行;在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与赵长富签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一份,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发回重审后予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景兰审判员 任俊杰审判员 谢盼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文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