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宋彦平与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彦平,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084号原告宋彦平。被告李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彦平与被告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彦平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彦平负担。审判员 肖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姜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