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6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红与徐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徐斌,徐家福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334号原告:王红,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平,重庆市巴南区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斌,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第三人:徐家福,男,194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王红与被告徐斌、第三人徐家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王红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红负担。审判员 黄益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席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