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利记苏与江永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记苏,江永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097号原告:利记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江永桦,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记苏与被告江永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记苏以与被告江永桦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永桦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记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永桦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记苏撤回对被告江永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利记苏负担。审判员 田凯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麦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