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4民初4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利记苏与江永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记苏,江永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097号原告:利记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江永桦,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记苏与被告江永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记苏以与被告江永桦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永桦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记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永桦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记苏撤回对被告江永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利记苏负担。审判员  田凯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麦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