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390顾俊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俊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390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俊闯。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6月2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12月22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羁押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俊闯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苏0508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顾俊闯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顾俊闯退赔金箭牌电瓶车一辆,发还被害人张某。原审被告人顾俊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俊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顾俊闯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上诉人顾俊闯撤回上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刑初2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可华审判员  徐莉娜审判员  辛以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瑞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