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淦、邱xx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淦,邱xx,杜xx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淦,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于天津市,回族,初中文化,天津莱宝磁性器件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同上。2016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增瀛,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xx,男,1993年6月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职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宏玲,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xx,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同上。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欢,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淦、邱xx、杜xx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淦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邱x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杜x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8日22时许,艾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布朗尼酒吧门前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2等人发生矛盾,其当场给谭某(另案处理)打电话,通过谭某纠集杜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淦、邱xx、杜xx赶到现场,持汽车方向盘锁、棍棒等物进行殴斗,致被害人杨某1、黄某和杨某2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杨某1受伤致头皮裂伤,累计伤口瘢痕达9.7厘米,鉴定为轻伤二级;头皮挫伤,枕部肿胀,鉴定为轻微伤;左手中指末节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左手中指远节背侧可见伤口瘢痕,鉴定为轻微伤;眼眶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右桡骨远端碎片骨折,初步鉴定为轻微伤。黄某受伤致左手3、4掌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头皮裂伤,鉴定为轻伤二级;眼眶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左手背伤口,鉴定为轻微伤。杨某2颈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王淦于2017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邱xx于2016年12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杜xx于2017年3月4日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诊断证明及病历材料,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证人孙某、李某、杨某3、龚某1、王某1、陈某1、夏某1、陈某2、宋某、杜某、艾某,谭某证言,被害人杨某1、黄某、杨某2陈述,被告人杜xx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淦、邱xx、杜xx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对三被告人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王淦、邱xx、杜xx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淦及其辩护人辩解,王淦未有持械行为,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其辩护人辩称,王淦具有自首情节;另提交了赔偿协议、谅解书,用以证实:被告人王淦与三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邱xx的辩护人辩称,邱xx系从犯;其未有持械行为,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起,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杜xx的辩护人辩称,杜xx系从犯。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22时许,艾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布朗尼酒吧门前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2等人发生矛盾,其当场给谭某(另案处理)打电话,通过谭某纠集杜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淦、邱xx、杜xx赶到现场,持汽车方向盘锁、棍棒等物进行殴斗,致被害人杨某1、黄某和杨某2受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淦于2017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邱xx于2016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杜xx于2017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杨某1受伤致头皮裂伤,累计伤口瘢痕达9.7厘米,鉴定为轻伤二级;头皮挫伤,枕部肿胀,鉴定为轻微伤;左手中指末节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左手中指远节背侧可见伤口瘢痕,鉴定为轻微伤;眼眶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右桡骨远端碎片骨折,初步鉴定为轻微伤。黄某受伤致左手3、4掌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头皮裂伤,鉴定为轻伤二级;眼眶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左手背伤口,鉴定为轻微伤。杨某2颈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王淦、邱xx、杜xx对被害人杨某1、黄某、杨某2进行了经济赔偿,三被害人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诊断证明及病历材料,证实:被害人就医材料。2、接警单,证实:2016年4月28日22时11分许,杨某3报警称在河东区丰盛园门口有打架斗殴事件。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28日22时11分许,杨某3报警称在河东区丰盛园门口有打架斗殴事件。杨某2及其辅导老师在音乐街布朗尼西餐厅二楼补习功课,后杨某2与其邻座男子发生口角冲突,杨某2给其母亲打电话通知其哥哥杨某1,随后杨某1与其同学黄某到现场被对方打伤。杜某于2016年6月23日被抓获,其交待了同伙王淦、邱xx、杜xx等共同犯罪的情况。被告人王淦于2017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邱xx于2016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杜xx于2017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淦在和平区看守所羁押期间,曾于2016年12月15日向和平区看守所管教民警黄家博提及,律师告知其本案同案犯已经被抓获,河东警方会找其。4、户籍材料,证实:涉案人员基本信息。5、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的方向盘锁尚无法追缴,镐把未能找到。6、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7、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28日晚上,其与艾某在音乐街布朗尼餐厅吃饭,在其身后一桌有一个补课的女孩一直在骂给她补课的老师,艾某喝了点酒就说那个女孩让她尊重老师,那女孩就骂街,其过去扇了那个女孩一个嘴巴子,那女孩拿桌子上的水杯扔其,被艾某拦住了,这女孩就下楼把她母亲叫上来了,女孩母亲上来后过来打其,艾某拦着,被那女孩母亲打了一巴掌,那女孩拿桌子上的烟灰缸扔过来,其躲开了,过一会对方说让其与艾某等着,对方就下去了,其他桌过来吃饭的五六个人说怎么和家长说话的,就打了其与艾某一人一个嘴巴子,布朗尼的老板过来劝架,后来艾某给谭某打电话,说他被人打了叫点人过来,过一会对方就给艾某打电话说过来了,其给王某2、路某打电话说挨打了让他们过来帮忙。艾某先下去了,其随后下去就看见六七个男的有一个手里拿着镐把,对艾某又踹又打,还听见艾某喊王淦救他,然后看见艾某打电话叫的人开车来了四个人,其中一个叫王淦的拿着镐把和一个胖子手里拿着一个铁质的车某下来了,这两人就过去打对方一个身材较胖的脑袋,那个女孩的母亲一直拽着其头发不让其过去,其看见王淦手里拿着一个镐把和一个身材较胖的过去打对方一个胖子,对方推王淦,对方被王淦他们打倒在地上两人,王淦他们把其从女孩母亲手里强行拽出来之后就上车走了,王淦和那个胖子是拿棍子打的对方,艾某是踹的对方,艾某也受伤了。8、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28日晚上,其女儿杨某2在布朗尼酒吧里上课,其在酒吧门口车里等着,后来女儿下楼说有人打她,其就上楼问那两人为什么打其女儿,对方说其女儿跟老师说话不好听,其讲其女儿有自己教育,随后其给女儿的老师陈老师打电话又给其儿子杨某1打电话说你妹妹被打了过来看看吧,当时对方也一直打电话说其叫人呢,你们赶紧过来,然后酒吧老板过来将其与女儿劝下楼,对方男的先从酒吧出来,往十四经路方向跑,其儿子追过去,那女的也从酒吧出来,我就拉住那女的不让她走,对方叫来的人到后追着其儿子打,其儿子就往回跑,其一直拽着那个女的,没看见儿子是怎么挨打的,其女儿哭着喊他哥哥的时候其才发现其儿子躺在地上头上都是血,对方那些人这时又回来了,其儿子朋友黄某就说对方那些人,那几人把黄某打了一顿,还过来打其,把那女的抢走了,对方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的手里拿着棍子,打人也最狠。9、证人杨某3证言,证实:2016年4月28日晚上,其与杨某1在吃饭,杨某1接到他妈妈的电话说他妹妹被人打了,让杨某1过去看看,其就开车带杨某1到了丰盛园小区门口,看到杨某1的妈妈和妹妹站在路边,杨某1妹妹告诉杨某1她和老师在布朗尼酒吧补课时,和老师逗着玩,一个女的嫌她和老师说话不客气就打了她,正说着时那一男一女从酒吧出来了想走,其与杨某1就拦着不让他们走,那个男的就跑,其追过去拉着那个男的,这时开过来一个车,从车上下来三四个男的,冲其与杨某1过来就打,其就跑了,他们没追上,回头看见他们打杨某1,其跑远以后就打电话报警了,他们打完杨某1就开车走了,但是酒吧出来的那个男的没有走,这时黄某就来了,那些人开车就回来了,后又打杨某1和黄某,打完就开车都走了,其过去看杨某1和黄某头都被打破了,其车玻璃也被砸破了。黄某是杨某1在其车上时给他打电话让黄某过去的。10、证人龚某1证言,证实:2016年4月28日晚上,跟杨某2在布朗尼酒吧补课,其与杨某2说话比较随意,邻桌一个醉酒的男子过来说杨某2不尊重老师,杨某2就顶了一句,双方吵起来,醉酒男子的女朋友也过来数落杨某2,还动手打了杨某2一下,之后杨某2就下楼去找她妈,杨某2的母亲上楼后和那男子吵起来,其与酒吧其他人给劝开后,杨某2与母亲下楼了,其也跟着下楼,之后看见杨某2的母亲打电话把杨某2的哥哥和哥哥的朋友叫来了,醉酒男子下楼后杨某2的哥哥和她哥哥的朋友就对那个男子拳打脚踢,之后路边过来一辆小轿车,下来四五个人,有两人手里拿着棍子,用棍子打杨某2的哥哥和哥哥的朋友,她哥哥的朋友跑了,她哥哥被打倒在地上,打完之后这帮人让醉酒男子和他女朋友在这里等,那帮人不知去哪了,这时杨某2哥哥的另一个朋友过来帮杨某2哥哥止血,那帮人又回来了,和他哥哥的另一个朋友发生了口角,又把她哥哥的另一个朋友打了一顿,对方就开车走了。11、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6年4月28日晚上,在路边路灯下看书,听见对面酒吧门口有人骂街,一看是一个中年妇女旁边有一个高中生样的女孩站着哭,一会来了一个身材较胖的男子和一个身材较瘦的男子,之后从酒吧出来一个穿黑体恤的男子,他出来以后,较胖男子和较瘦男子就和他吵起来了,没吵几句三人就打起来了,黑T恤男子要跑被对方揪回来接着打,其过去与中年女子给拉开了,没一会就看见来了三个人左右,其中一个胖子拿着一个锁汽车的锁,三人开始打对方的胖子,把胖子打倒后去追对方的瘦子,其过去救治那个挨打的胖子,之后又来一个胖子跟我一起给那个挨打的胖子救治,出去追瘦子的三人回来开始打和其一起救人的胖子,那人的脑袋也出血了,然后对方就走了,民警到现场了。12、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其是布朗尼酒吧老板,2016年4月28日晚上九点多,其到酒吧后看见两对男女在那矫情,其给劝开了,其中一对男女就下楼了,其也下楼了,过了一会听见酒吧门口特别乱,出去的时候看见四五个人在打一个比较胖的人,有两人手里拿着棍子,其他人是拳打脚踢,打完后他们开车离开了。一会又开车回来了,打这个比较胖的和另一名男子,打完后就开车走了。13、证人夏某1证言,证实:其住在丰盛园,2016年4月28日晚上听见楼下有吵闹声,从窗户看见几个人正在打一个男的,还有一个人拿棒子砸旁边的汽车,然后打人和砸车的人都沿着八纬路向十四经路方向跑,跑了一会又回来了,继续打刚才打的男的,后就上车跑了。14、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2016年4月28日晚上,接到杨某2妈妈的电话说杨某2被打,其赶到酒吧,看到杨某2和她妈妈都在酒吧,其一直劝杨某2和她妈妈,在酒吧门口说话的时候来了一个较胖的男子,杨某2妈妈说是她儿子,这时对方的一男一女从酒吧出来往音乐学院那边走,杨某2哥哥就追过去,两人打了起来,杨某2妈妈拽住对方女的不让她走,后来其听见酒吧门口有人打架,花坛挡着没看着,其到花坛那看见杨某2的哥哥躺在地上头上都是血,打人的几人又打旁边一个男子,杨某2妈妈拉着对方女的,对方几个男的把那女的抢走了,开车跑了。15、证人宋某证言,证实:其系艾某的母亲。听艾某说,他于2016年4月28日晚在河东区音乐街被人打了,转天去一中心看病,五一假期之后因此事报警。16、证人杜某证言,证实:其与王淦、谭某是朋友关系,2016年4月28日晚上,其与王淦在宾馆,王淦手机丢了,谭某给其打电话找王淦,他们之间通话两三分钟,王淦挂掉电话说谭某的弟弟艾某被打了,要过去看看,其怕王淦吃亏就和王淦一起去,因为其与王淦都不会开车其就打电话联系邱xx,说王淦朋友让人给打了,让邱xx到旅店来接他们,后来王淦着急就打车去了音乐街,路上王淦就拿着其手机跟艾某通了几次电话,艾某说被打的不行了,让其与王淦快点过去,其明白艾某是想让他们帮着拔创,其本意是想把艾某接走,其与王淦在十五经路铁路附近与邱xx和邱xx的朋友碰了面,其与谭某通话告诉他这边有三四个人,谭某让他们与艾某联系,到了布朗尼酒吧门口看见对方有十来个人,有两个胖子,和一个瘦子带眼镜的,正在打艾某,一个岁数大的女的和艾某的对象在厮打,其一方人下了车,其看见对方从路边一辆汽车拿出来一个镐把,其从后座拿了个方向盘锁,下车后王淦先冲过去,当时艾某躺在地上指着对方一个胖子说,就是他们给我打,其就追对方一个挺瘦的戴眼镜男子没追上,然后就和王淦追一个长头发的胖子,其和王淦用方向盘锁打,王淦把对方的镐把夺走仍在地上,对胖子拳打脚踢,艾某从地上爬起来踹胖子脑袋,打完以后其与王淦上车了,走了一段想起来艾某和他对象还在酒吧门口,又开车回去,下车后发现被打的长发男子坐在路边,短发胖子在旁边骂街,其与王淦打了他一顿,其用方向盘锁打了他脑袋,艾某踹了他几脚,他们就走了。邱xx打了对方女孩一个嘴巴子后来就没看见他。17、证人艾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28日晚,其与女友孙某在布朗尼酒吧吃饭,与旁边一桌的女孩发生矛盾,女孩的哥哥找人打其,遂其给谭某打电话,谭某让王淦和杜某来接其,后杜某拿着车某,王淦及其,三人将对方打伤。对方有个人拿着镐把,王淦夺过去,空手打的。其用脚踹对方的。18、证人谭某证言,证实:其系艾某的朋友。2016年4月28日晚,艾某打电话告知在河东区音乐街被打了,因为家中有事,其联系王淦和杜某去接艾某。事后知道王淦和杜某过去把对方打了。19、被害人杨某1陈述,证实:2016年4月28日晚上,其与朋友约好去唱歌,正吃饭时接到其母亲打电话,告诉其妹妹被人打了,其与杨某3到了音乐街一个酒吧门口,其与杨某3在楼下,安慰其妹妹,几分钟后从楼上下来一男子,那男子就跑,其跑过去拦住那个男的,拽着衣服不让他走,他就脱了衣服跑,之后就来了一群人,脱了上衣的人告诉他们说打,那群人就拿着棍子追着其打,把其打晕了,之后发生什么不知道了。20、被害人黄某陈述,证实:2016年4月28日晚上,其和杨某1商量去吃饭,然后杨某1给其打电话说去布朗尼餐厅吃饭,到那以后看见杨某1躺在地上,旁边一个年轻小伙子扶着杨某1,其过去给杨某1止血,一会来了一辆车下来两三个人手里拿着像是车把锁,过来打其,其被打晕了,后来就不知道了。21、被害人杨某2证言,证实:2016年4月28日晚上,其在布朗尼餐厅内补课时与老师龚某1口角了几句,坐在后面的一男一女嫌其说话不好听、声音大,就数落其,那男的骂其,女的扇其耳光,其就给其母亲打电话,其母亲上来后对方仍对其辱骂,酒吧老板劝其,其与母亲下楼后,其母亲给其哥哥打电话,说被人打了让其哥哥过来一下,其哥哥和杨某3一起来了,不久那一男一女出来就往十四经路跑,其哥哥和杨某3就追,其哥哥和杨某3追上了那一男一女,他们之间就互相厮打在一起,这时那女的打了电话,不知从哪个方向来了几个男的,手里拿着棍子冲过去打其哥哥,其哥哥和杨某3就往十五经路方向跑,其哥哥在酒吧门口被追上,被打倒在地,杨某3跑了,其哥哥受伤后,黄某站在旁边骂对方,对方过来把黄某也打倒在地,后来就有人报警了,其哥哥也报了警。22、被告人杜xx供述,证实:2016年4月28日晚上,其与邱xx在网吧上网,邱xx接电话说有朋友被打,就一起去帮忙。途中接上王淦和杜某,杜某拿着车某打人,其用拳头打人了。23、鉴定意见,证实:三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情况。24、辨认笔录,证实:王淦对艾某、杜某、邱xx、杜xx等人辨认情况。25、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斗殴情况,王淦有持镐把的行为。上述证据,调取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均经当庭质证,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人王淦辩护人提交的赔偿协议、谅解书,可以证实王淦对三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对方谅解,与本案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对于三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被告人王淦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案件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河东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3日抓获同案犯杜某,并掌握了王淦的犯罪事实,早于王淦向和平看守所管教提及此案的时间,且王淦仅表明已知同案犯被抓获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其供述了犯罪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情形,故不予认定王淦具有自首情节。二、关于三被告人是否属于“持械聚众斗殴”。根据三被害人陈述、证人孙某、李某、龚某1、陈某1等证言及视听资料,均可证实被告人王淦有持镐把的行为,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故本院认定王淦系持械聚众斗殴。另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高法发「2011」11号文件,“持械聚众斗殴”是指使用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参与斗殴。既包括在斗殴过程中实际使用器械殴打对方,也包括通过展示器械对对方进行威胁、震慑;既包括经过事先预谋和准备后携带器械,也包括在斗殴现场临时寻找、使用器械。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事先预谋持械,但是王淦一方的杜某临时拿了车某、王淦持镐把,均有持械行为,属于在斗殴现场临时寻找、使用器械,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现有在案证据证实邱xx、杜xx本人没有持械行为,对于斗殴一方有人持械、有人未持械的,根据该文件精神,预谋持械聚众斗殴和斗殴前明知本方人员中有人持械而默认的,对参与预谋和明知者均按“持械聚众斗殴”处罚。本案中邱xx、杜xx明知杜某持车某、王淦持镐把而默认,且参与共同殴打被害人,应按“持械聚众斗殴”处罚。王淦及其辩护人、邱xx辩护人的此节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对邱xx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起及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激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本案中双方本互不相识,素无矛盾,并不属于纠纷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双方在轻微矛盾发生后,均没有冷静处理,随即打电话通知各自亲友到场,致使矛盾升级,只不过被害人亲友先到达现场,被害人虽也有过错,但不足以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双方到现场都有殴打对方的目的和行为,属于互殴而非义愤或防卫,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四、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本案各被告人积极实施殴打三被告人的行为,均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不宜区分主从犯。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淦、邱xx、杜xx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现有证据不宜区分主从犯,量刑时酌情考虑各被告人的实际参与程度。三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时酌情考虑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历史表现等情节。综上,对被告人王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邱xx、杜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二、被告人邱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杜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冯中婷人民陪审员 陈建玲人民陪审员 赵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双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