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9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北嫣与池州市中银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北嫣,池州市中银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9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北嫣,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中银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正清,经理。本院在执行姚北嫣与池州市中银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池州市中银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87.7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员古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