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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41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龙,金珠,富阳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佳杰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市富迪汽车有限公司,李军锋,郑丽芬,李土松,项爱仙,徐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1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桥南路629号。法定代表人:叶炎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青斌,包臣辉,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龙,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金珠,女,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富阳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桥新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军锋。被执行人:杭州佳杰硅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桥新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土松。被执行人:富阳市富迪汽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北路212号。法定代表人:徐俊峰。被执行人:李军锋,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郑丽芬,女,汉族,1977年5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李土松,男,汉族,1955年12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项爱仙,女,汉族,1955年6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徐俊峰,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07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杭州市平安汽贸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X,发动机号:XX】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为24849元【详见浙江新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东旧车鉴评2016第FY-C002号评估报告】。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6月20日10时至2017年6月2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公开拍卖该财产。案外人鲁超芳(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62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市平安汽贸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X,发动机号:XX】归买受人鲁超芳所有。二、买受人鲁超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