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6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丽、汪灶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汪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692-2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被执行人汪灶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汪灶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人民币8万及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052元,但被执行人汪灶彬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灶彬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吉利美日牌小车一辆。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汪灶彬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