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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肖光与孙丰岭、德州市善宏钢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肖光,孙丰岭,德州市善宏钢材有限公司,王善洪,于培俭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633号原告:王肖光,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被告:孙丰岭,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德州市善宏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堤岭大市场八排八号。法定代表人崔香岭,公司经理。被告:王善洪,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于培俭,男,1957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王肖光与被告孙丰岭、德州市善宏钢材有限公司、王善洪、于培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肖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肖光负担。审判长  闫云云审判员  张 勇陪审员  苏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利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