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宏远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郑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宏远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郑义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792号原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朝,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宏远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郑义泉,男,汉族。原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宏远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郑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义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义泉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义泉的起诉。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翠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