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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信用证开证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日照龙泉绿茶厂,无棣宏阳物流有限公司,肖林,孙帅,山东鲁泽粮油有限公司,山东鲁粮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异31号异议人: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山路31号-109室。法定代表人:宋建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金,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兴海路60号。被执行人: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公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肖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龙泉绿茶厂,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路南端西侧***号。法定代表人:肖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无棣宏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港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唐立国,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林,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孙帅,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山东鲁泽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现代路开发区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肖军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鲁粮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港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孙秀华,总经理。在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日照龙泉绿茶厂、无棣宏阳物流有限公司、肖林、孙帅、山东鲁泽粮油有限公司、山东鲁粮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中,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20根缅甸花梨木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宗忆审判员  姚 艳审判员  王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超 搜索“”